7月25日,老河口居民张某和其亲友敲锣打鼓地专程赶到老河口交警大队,向温静强等办案民警赠送锦旗,以表达自己对民警冒着高温破案,为其遇害亲属申冤的感激之情。
据了解,7月18日凌晨五时许,老河口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群众报警,称“老河口市薛集镇余起营村11组路段附近发现一名死亡男子,身上有明显碾压痕迹”。
接警后,事故科民警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发现死者姓张,23岁,余起营村8组人,系智障人士,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活动。经过对现场和死者身体碾压痕迹分析,肇事车辆可能为货车或工程车,同时据周边群众反映,当晚听到有类似车辆通过。
掌握这一情况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由于事故发生在晚上,农村道路视频监控较少,给破案带来了很大难度。民警继续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案发地附近的薛集镇秦集是肇事车辆的必经之路,这里应有车辆留下的线索和痕迹。
于是,民警前往秦集开展广泛走访,终于在一座加油站的视频监控里面发现了两台可疑车辆,前面一辆叉车、后面一辆白色越野车,叉车无灯,由越野车大灯在后面为其照路行驶,两车经过此地时间为7月17日晚上十一点四十一分,与案发时间基本吻合。
随后,民警对车辆展开调查追踪,发现两车由薛集镇秦集驶往竹林桥河湾,并进入当地一家企业的在建厂区。民警进入厂区调查,发现视频中的两台车辆,并找到了两名司机。随后,民警对两人进行询问,叉车司机张某在法律震慑力下,向民警承认了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全部事实。
据叉车司机张某交代,事发当晚,厂长安排他到该企业在河南邓州都司镇的基地,将那里的合力牌叉车开过来使用,由于叉车没有大灯,光线不好,在回来的路上途经薛集镇余起营村时,将趴在路上的村民张某辗压致死,随后他停车将张某尸体拖至路边,驾车逃逸。
目前叉车司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编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不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首先拨打110或122报警电话,有人员受伤的,可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报警时要说清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交通警察到来前,要保护好现场,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可能会更重。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1、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3、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